小編梳理了有關包裝物在消費稅、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上的處理,有需要的快拿走吧~
消費稅
包裝物作價隨應稅消費品銷售
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
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
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特別注意
酒類包裝物押金有特殊的規定:
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
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啤酒、黃酒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
●對啤酒和黃酒實行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消費稅,征稅的多少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金額無直接關系。因此,對酒類包裝物押金征稅的規定不適用于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的啤酒和黃酒。
●但是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劃分檔次時,包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包裝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箱的押金)。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啤酒包裝物押金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20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53號)
增值稅
增值稅上對包裝物押金的規定大體和消費稅相同。
一般規定
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或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酒類產品包裝物(除啤酒、黃酒)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在計算押金時要注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所得稅
所得稅上對包裝物押金的規定較為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應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征稅收入。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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