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項描述】
單位及查賬征收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清稅注銷。具體包括:
1.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按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
3.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4.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
5.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
6.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7.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
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2.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
2【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4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3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
5.《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
3【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清稅申報表》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 1份 | ||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 ||||
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發出的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決定復印件 | 1份 | ||
上級主管、董事會決議 | 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 1份 | ||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 | 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 | 1份 | ||
未啟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 | 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 1份 | ||
領用發票的納稅人 | 《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 | 1份 | ||
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設備的納稅人 | 增值稅防偽稅控設備 | 1份 | ||
使用其他按規定應收繳的設備的納稅人 | 其他按規定應收繳的設備 | 1份 | ||
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4【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全城通辦:是( )否(√ )
2.自助辦稅終端:是( )否(√)
3.網上辦理
電子稅務局:是(√)否( )
移動終端(稅務局):是( )否(√)
微信(稅務局):是( )否(√)
5【辦理時限】
1.納稅人辦理時限
(1)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前申報辦理清稅注銷;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清稅注銷。
(2)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應當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
2.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辦結,涉及稅務檢查的,檢查時間不在此時限內。若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辦理時限中止,待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后方可繼續辦理注銷事宜,辦理時限繼續計算:
(1)發生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等重大事項的;
(2)需要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注銷辦理時限中止情形。
3. 優化即時辦結服務
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一般注銷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為其辦理稅務注銷時,進一步落實限時辦結規定。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優化即時辦結服務,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若資料不齊,可在其作出承諾后,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1)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2)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3)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4)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5)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并辦結相關事項。若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6【辦事流程】
7【辦理結果】
納稅人領取《清稅證明》或《稅務事項通知書》。
8【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申請清稅注銷前,應當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1)納稅人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或者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應當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
(2)納稅人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申請辦理注銷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3)出口企業應在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申請辦理注銷。
3. 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前申報辦理清稅注銷;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清稅注銷。
4.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應當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
5.已在稅務機關進行社會保險費信息登記的,還應辦理注銷保險費繳費信息登記。
6.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辦理注銷時,與納稅人相關聯的資格類信息,可不做自動失效或取消處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種稅務行政許可、稅收優惠資格、稅務認定資格等)。
7.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9【收費標準】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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