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7204件,2016年86989件,2017年13726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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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顯示,近3年來,人民法院新收一審案件中,著作權案件逐年大幅度增長。
接受記者采訪的知識產權法學專家認為,經過20多年發展,我國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備的著作權法律制度,但由于社會規范及大眾心理并未形成使用他人作品需要授權的普遍認同,同時著作權法律制度還沒有在實踐中得到普遍執行、著作權損害賠償成本過低,著作權糾紛仍會繼續增長。
著作權法本身存在“硬傷”
回顧過去20年間的作家著作權糾紛,王蒙等6名作家起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是一標志性事件。
1999年5月31日,因認為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自己的著作權,王蒙、畢淑敏、張承志、張潔、張抗抗、劉震云6名作家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王蒙、畢淑敏、張承志、張潔、張抗抗、劉震云訴稱,他們分別是《堅硬的稀粥》《預約死亡》《黑駿馬》《北方的河》《漫長的路》《白罌粟》《一地雞毛》的作者,分別對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權,被告世紀互聯公司未經許可,將上述作品搭載到其開辦的網站上傳播,侵犯了他們對各自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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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一審、二審,1999年12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者該起著作權糾紛案作出終審認定:被告作為網絡內容提供服務商,其在互聯網上對原告的作品進行傳播,是一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侵權行為。
近10年來,作家遭遇著作權糾紛的現象并不少見。
2009年,女作家棉棉狀告谷歌公司。此后,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簽頭組織多位作家向谷歌維權,谷歌公司最終向中國作家道歉,并達成相關協議。
2011年4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就海豚出版社擅自將作家張揚的長篇小說《第二次握手》改編成連環畫一案作出判決,認定海豚出版社未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張揚的許可,侵犯了張揚的改編權和署名權。
2015年7月,作家尚建國向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起訴武漢大學出版社侵害了他系列長篇小說《上帝變臉》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作品完整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80萬元。兩個月后,西城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武漢大學出版社在《北京晨報》上向原告賠禮道歉。
數據顯示,我國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案件連年大幅度增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人民法院新收一審案件中,著作權案件為67204件;2016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著作權案件86989件;2017年,人民法院新收一審著作權案件137267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萬勇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不單純是著作權法的問題,一方面、互聯網等技術發展導致非法復制、發行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變得很容易;另一方面,社會規范及大眾心理并未形成使用他人作品需要獲得授權的普遍認知,相反認為應當共享,尤其在互聯網上傳播更是如此。
在萬勇看來,著作權法本身也存在“硬傷”,比如違法成本過低,導致侵權人存在僥幸心理,即使被法院判決敗訴,賠償額也遠遠低于其獲利。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今年3月也撰文稱,報刊轉載稿酬標準為每千字100元,教科書選文的稿酬標準為每年每千字300元。作者即使通過訴訟維護獲酬權,所獲賠償根本無法彌補維權成本,所以,很少有作者走訴訟途徑維權。
在張洪波看來,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這種“法定許可”制度由于缺乏救濟保障機制,造成了權利人與使用者間利益失衡,可以說是現行著作權法的一個“硬傷”。
修訂法律提高違法成本
1990年9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該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法的頒布實施,對于保護公民智力勞動的成果,調動廣大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創造力,促進優秀作品的廣泛傳播,意義重大。
近30年來,著作權法經過了2001年、2010年兩次修訂。目前,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正在進行當中。
張洪波建議,此次修訂著作權法時應增加相應條款,保障“法定許可”制度完整。比如,給“法定許可”制度的適用設定必要的條件,同時制定違反適用條件的罰則,加強著作權行政執法,就能有效彌補現行著作權法“法定許可”的缺陷。
張洪波認為,具體來說,首先,可以在修法時要求報刊社、教科書出版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使用者,在適用“法定許可”制度時,應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備案本單位信息和使用的作品信息;其次,使用已發表作品時,應當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再次,在使用后的合理時間里,要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辦法和標準,及時向權利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繳納報酬。
萬勇對《法制日報》記者說,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自1991年建立以來,相關法律規則已經較為完備,但在法律執行方面仍需進一步加強,尤其是對于侵犯著作權的損害賠償領域,亟需在修訂著作權法時加大懲罰力度,增加懲罰性賠償條款,大幅提升法定賠償最高限額,從而極大提高侵權者的違法成本。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曉青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作為著作權人,也要增強權利保護意識,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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